(2017)鄂010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胡友章、曾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章,曾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胡友章,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冷轧厂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兰(原告之妻),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曾钢,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关于胡友章与曾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友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曾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胡友章返还4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51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钢银行存款人民币41,16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