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井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风,王井风,王井风,王井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井风,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绥中县,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2016年12月因盗窃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井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井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井风于2016年9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28号魔力水晶网吧内,趁被害人马某不备,窃取其放置于身边的金色OPPO牌R9Plus手机1部(已灭失)。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王井风于2017年1月15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王井风将被盗手机销赃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井风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梁新华、赵满堂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法院案款收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风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井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井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井风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井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在案扣押被告人王井风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马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