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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泽祥与郑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泽祥,郑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249号原告:庄泽祥,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玉梅,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琪,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庄泽祥与被告郑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泽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庄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