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文干与淮安市洪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干,淮安市洪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13行初12号原告:李文干,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淮安市洪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人民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干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履行报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干负担。审 判 长 吴克成人民陪审员 戴家红人民陪审员 傅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