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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戴冬梅、左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冬梅,左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戴冬梅,女,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左辉胜,男,住安福县。本院在执行戴冬梅与左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左辉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33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