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赞奇、江西华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赞奇,江西华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杨赞奇,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江西华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58号新湖柴桑春天3区54栋不分单元104室。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杨赞奇申请江西华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华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赞奇案款55391.0元,承担执行费730.86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华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祖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