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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韦曾光、郭士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曾光,郭士发,王白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曾光,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士发,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白峰,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上诉人韦曾光因与被上诉人郭士发、王白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韦曾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韦曾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韦曾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韦曾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韦曾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