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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芯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芯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315号罪犯张芯芯,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芯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芯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芯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张芯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罚金已履行,退赃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芯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日(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