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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尧英与王秀香、王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英,王秀香,王秀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068号 原告刘尧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孙岩,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王秀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英与被告王秀香、王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尧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尧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尧英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胡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