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尧英与王秀香、王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英,王秀香,王秀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068号 原告刘尧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孙岩,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王秀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英与被告王秀香、王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尧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尧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尧英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胡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