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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程利驯、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利驯,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程利驯,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杨杰,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程利驯申请执行杨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申请执行人程利驯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时中审判员  李丹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冠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