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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孙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孙刚,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83号申请人:铜陵市联邦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273号,机构代码91340700586143497P。被执行人:孙刚,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汪志,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执行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与孙刚、汪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孙刚、汪志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刚名下价值贰佰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