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孙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孙刚,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83号申请人:铜陵市联邦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273号,机构代码91340700586143497P。被执行人:孙刚,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汪志,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执行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与孙刚、汪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孙刚、汪志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刚名下价值贰佰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