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08陈均道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均道,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陈均道,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利民路26号中豪万博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陈均道申请执行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仲字第04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均道申请执行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08号,执行依据:(2016)连仲字第0462号裁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