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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窦伟建、王洪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伟建,王洪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窦伟建,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洪琦,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窦伟建申请执行王洪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琦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沈经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