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淑婧与何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婧,何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03号原告:韩淑婧,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瑞凤,女,1970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系韩淑婧姨妈)被告:何东兴,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韩淑婧与被告何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韩淑婧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就本案争议的事实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韩淑婧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淑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淑婧负担。审判员 张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