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瑞与张祺悦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张祺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83号申请人:张瑞,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祺悦,女,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吉EB71**号车辆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祺悦所有的吉EB71**号车辆车籍。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吉EK46**号车辆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