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林,职务杏山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会清,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镇。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督15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督157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