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瑾颐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瑾颐泽,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澳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干兴平,王孝麒,陈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号。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瑾颐泽,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金星罗汉塘。法定代表人:王孝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孝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澳翔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干兴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干兴平,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王孝麒,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灵莲,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瑾颐泽、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澳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干兴平、王孝麒、陈灵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瑾颐泽、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澳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干兴平、王孝麒、陈灵莲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瑾颐泽、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澳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干兴平、王孝麒、陈灵莲支付执行款156018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001.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恢3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