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二卫、贺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二卫,贺志清,沈小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52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贺二卫,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贺志清,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沈小建,男,1983年1月4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二卫、贺志清、沈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