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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苏迎晨,吴斌,高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道远,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苏迎晨,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斌,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淑霞,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苏迎晨、吴斌、高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