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红涛与嫩江县塔溪乡益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涛,嫩江县塔溪乡益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涛,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2********,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粮库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嫩江县塔溪乡益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荣光,男,职务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红涛申请执行嫩江县塔溪乡益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