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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立安与杨秀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8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张立安,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永乐街。被保全人:杨秀华,男,1946年5月5日生,土家族,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保全人张立安与被保全人杨秀华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张立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杨秀华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立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杨秀华(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小营镇、幢号为x单元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x单元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x单元x(建筑面积为144.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立安(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军民路x、丘地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在冻结期间,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