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欣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欣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220号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呈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朕华,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148法律服务八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头市欣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成新,职务不详。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欣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5元(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