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行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赖永洪等与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平,周统怀,黄炳金,龙国洪,郭卫嫦,吴国洪,陶逢明,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03行初152号原告温建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周统怀,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黄炳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龙国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郭卫嫦,女,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吴国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陶逢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上述7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宝云,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密、刘华杰,均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永洪等73人不服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温建平、周统怀、黄炳金、龙国洪、郭卫嫦、吴国洪、陶逢明等7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建平、周统怀、黄炳金、龙国洪、郭卫嫦、吴国洪、陶逢明等7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温建平、周统怀、黄炳金、龙国洪、郭卫嫦、吴国洪、陶逢明等7人撤回起诉;二、对原告赖永洪等66人的诉讼继续审理。审判长 陈炳聪审判员 陈桂清审判员 邝正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