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凤树、丛占全、张青、乔国利、李景祥、张胜文等六人与刘春和、郑州华宇高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树,丛占全,张青,乔国利,李景祥,张胜文,刘春和,郑州华宇高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树、丛占全、张青、乔国利、李景祥、张胜文等六人。被执行人刘春和。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凤树、丛占全、张青、乔国利、李景祥、张胜文等六人与刘春和、郑州华宇高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四查,被执行人刘春和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