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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与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飞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飞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719号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5号海鸥小区-明珠苑3栋605房。法定代表人:李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菊珍。被告:赵飞如,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飞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李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飞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27007元;2、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其中75000元自2016年1月4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29475元,另152007元自2016年2月4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55178.54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3、被告赵飞如对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纸品,货到3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按货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向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与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被告赵飞如作为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仅清偿货款85000元,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赵飞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纸品;货到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如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迟延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供货,但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其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往来余额对账单,确认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货款312007元。原告(债权人)、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债务人)、被告赵飞如(保证人)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截止到2015年12月18日,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纸款312007元,经双方共同协商: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诺对以上欠款从2015年12月份(含该月份)起至2016年2月4日,分2个月,每月付款160000元,在2016年2月4日付清全部欠款。未按约定时间正常付款的视同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随时归还全部纸款,如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仅还款85000元,至今未清偿剩余货款。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往来余额对账单及还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供货,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007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如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迟延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还款协议约定“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诺对欠款从2015年12月份(含该月份)起至2016年2月4日,分2个月,每月付款160000元,在2016年2月4日付清全部欠款。未按约定时间正常付款的视同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随时归还全部纸款,如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8日计算至2016年2月4日为885元,其后以227007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三、被告赵飞如自愿就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赵飞如应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飞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007元;二、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5元(计算至2016年2月4日;其后以22700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三、被告赵飞如对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长沙市惠合山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87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07元,由被告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飞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