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德喜与陶士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喜,陶士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喜,男,194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陶士顺,男,1961年7月25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德喜申请执行陶士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陶士顺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林支行的存款xxxx元扣划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