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中杰诉被告胡漫江、第三人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杰,胡漫江,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588号原告:周中杰,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刚、张红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漫江,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赖济军,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马军,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原告周中杰诉被告胡漫江、第三人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舒 婉审 判 员 邱宗祥人民陪审员 牟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