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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中杰诉被告胡漫江、第三人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杰,胡漫江,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588号原告:周中杰,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刚、张红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漫江,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赖济军,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马军,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原告周中杰诉被告胡漫江、第三人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舒 婉审 判 员  邱宗祥人民陪审员  牟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