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艳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艳,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213号原告赵晓艳,女,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张鑫,男,藏族,1993年5月7日出生。原告赵晓艳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晓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艳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