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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胡良才因与被申请人刘前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良才,刘前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良才,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优宣,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前林,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再审申请人胡良才因与被申请人刘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1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良才于2017年5月3日以本案已与被申请人刘前林协商处理好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胡良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胡良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维席审判员  韩玉红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