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绰号“细某”,司机。2008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犯寻衅滋事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鄂02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跃建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田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