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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晓玲、周思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玲,周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许晓玲被执行人周思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5402196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0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思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思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思海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思海(证件号码:33262519540219601X)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410360454220214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院印))O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鑫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