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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诺民与阿拉坦高娃、孟英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诺民,阿拉坦高娃,孟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诺民,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拉坦高娃,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孟英梅,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诺民与被执行人阿拉坦高娃、孟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英梅已给付申请人诺民22,56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诺民与被执行人孟英梅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孟英梅在五月十五日前给付申请人诺民十八万元。二、入给付不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孟英梅将自家所有的××区号车库及被执行人孟英梅及其丈夫苏日巴图的工资收入全额抵偿上述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铁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