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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刘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刘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37号原告:王建波,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庚,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王建波与被告刘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建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