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科与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425号原告:刘科,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科与被告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科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科负担。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何 叶人民陪审员 朱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