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敬霞与屈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敬霞,屈秋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89号原告:田敬霞,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君宝,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秋凤,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君、刘小青,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敬霞与被告屈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敬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原告田敬霞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