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初3号原告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花。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如孝,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德信浓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雒 硕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辛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