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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550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史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史雅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550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80号。委托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史雅琴,女,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史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