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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79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胡俊,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俊犯诈骗罪,经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胡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胡俊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