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美华、陈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美华,陈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特2号申请人:安美华,女,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王中俭,景德镇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蓉,女,汉族,住景德镇。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余毅,公司总经理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新枫园小区E栋1号委托代理人:董建强,公司职工。请求事项: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美华与申请人陈蓉、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金霞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赔付申请人安美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总计人民币拾万贰仟柒佰元整(102700元),于本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效力后一个月内直接支付至申请人安美华账户。二、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赔偿陈蓉垫付的医疗费总计贰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2160元),于本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效力后一个月内直接支付至申请人陈蓉账户。三、申请人安美华已经垫付的1400元鉴定费,由申请人安美华和申请人陈蓉各承担700元。四、申请人安美华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交通事故就此了结,三方均不得另行争议。综上,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支付103400元至申请人安美华账户,支付21460元至申请人陈蓉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美华与申请人陈蓉、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经金霞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晓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