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75号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表人何军,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涛,总经理。被申请人田涛,男。被申请人黎静,女。被申请人张旭云,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11号1号楼三单元二层202号1,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智慧城1号楼401室。被申请人杜晓寒,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涛所有的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8号第1幢11915室房屋(房产证号:1100102013-12-1-119**)。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