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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鲜惠德酒楼万达广场店与赤峰兄弟领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54号原告:赤峰鲜惠德酒楼万达广场店,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付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瑞彬,男,1984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兄弟领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泽,男,赤峰兄弟领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鲜惠德酒楼万达广场店与被告赤峰兄弟领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鲜惠德酒楼万达广场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73元,由原告赤峰鲜惠德酒楼万达广场店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