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显良与重庆杭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显良,重庆杭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292号原告:徐显良,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燕,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红圃,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重庆杭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7485821X。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良与被告重庆杭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杭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显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显良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春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