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黑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黑丼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5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郝黑丼,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郝黑丼因诉洛龙区李楼镇东高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郝黑丼上诉请求:1、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311民初1172号裁定。2、支持上诉人郝黑井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0.268亩参加土地补偿分配请求。3、确认郝黑井承包本组土地1.89亩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根据国家农村承包政策,我家承包了本组土地l.89亩。(时任组长及证人证明)。由于我组承包土地按差别等级计量到户,造成全组实际耕种面积与载证面积不符。一、我的登记合同第一块是我家原分菜地面积为1.032亩,组决定登记合同为0.72亩两者差0.312亩。二、我登记第二块是我家原分粮地0.40l亩,可登记为0.28亩两者相差0.l2l亩。三、我的女儿郝文丽在二次延包时是在校生,村里没有户口,组执行政策有误,收回了她的承包地,然后我曾多次找组、村、乡、区解决。后来村决定户口返回后承包土地。户口返回后由组承包给了土地0.463亩(有原村委会证明及分地证明)。当时没有变更合同与证书,故造成我家合同证书面积与实际承包面积的不一致。洛阳市东环路修建征用我组土地28.498亩,涉及我组90%农户承包地。国家按实际征用面积补偿到村组后,村组不认可各户实际承包面积。村组并决定按证载面积推算各户土地面积补偿方案出台后,遭到90%农户反对。(90%农户签字证明一份),涉及我家被征面积0.268亩,为了保护我承包地的合法权益,我为此先后到村、镇、区、市信访,市信访复核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应当进入诉讼解决。按照国家农村95%耕地必须承包到户政策,我家承包了本组耕地1.89亩,并在合同四至范围内,造成载证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符,也不是我的责任(有时任组长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268页,节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承包方取得的这种物权,不需要登记。(付268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464页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合同关系的事实与文件,(付464页)依据国家六部委认真做好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讼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节录: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属于原承包地四至界线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确办(2016)l号,附件节录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承包到户,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载证面积不符的,可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折股的规定,我家实际耕种面积1.89亩及被征面积O.268亩应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受理与诉讼主题,第一条(一)(二)(四)项及对本条的解释与适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1)5l号以及(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征用费、安置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认为,只要这类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修改后为119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郝黑丼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洛龙区李楼镇东高村一组2016年元月出台的我家涉征土地面积0.3255亩的决定(包括郝向阳部分面积);2��支持郝黑丼请求按实际征地面积0.268亩,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3、确认郝黑丼承包本组土地1.89亩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管理方面的问题,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郝黑丼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郝黑丼的原审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