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寿明与王立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3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寿明被申请人:王立招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寿明与被申请人王立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湘0102民初6428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黄芝连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南村巷3XX号XXX房屋(权:0XXXXX3)的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冻结被申请人王立招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的银行账号为62XXXXXXXX811(368160XXXXXXX09)账户。因其已调解结案,并王立招已履行完全部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寿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黄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根据(2016)湘0102民初6428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黄芝连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南村巷XXX号5XXX房屋(权:0XXX3)的查封;二、解除本院根据(2016)湘0102民初64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立招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的银行账号为622909XXXXX2811(3681XXXXXXXX6509)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