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陈军波与蓝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波,蓝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7547号原告:陈军波,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桥*弄*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柏玉,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陈军波为与被告蓝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蓝柏玉归还原告陈军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军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柏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蓝柏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蓝柏玉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3日止,剩余本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柏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军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蓝柏玉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军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