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林代强与渝北区古路镇石权村9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代强,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石权村9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719号原告:林代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石权村9组,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石权村*组。负责人:董世其,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艳,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代强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石权村9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林代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代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代强负担。审判员 张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