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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4年4月15日在老城镇某村某组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东侧扩建厂区占地6141.06平方米,又在老城原砖厂翻建办公室930平方米,经现场提取坐标所在图幅号为K51G030064图斑号为102、100,地类为013、203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6141.06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恢复原貌;2、对被执行人昌图溪林商砼有限公司非法占地6141.0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3、对孙红亮在窗沟村原一砖厂翻建办公室930平方米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当事人15日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非法占地处理,没收筑物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第一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佟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