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甘佩平与吴梦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佩平,吴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甘佩平,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被执行人吴梦龙,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沅江市。甘佩平与吴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2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梦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佩平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梦龙支付30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梦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吴梦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梦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佩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梦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佩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翀、钟明华、孙智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