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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樊玉兰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玉兰,吴晓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1940号 原告:樊玉兰,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东路254号10号楼1单元102室,居民。 被告:吴晓丽,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安矿路1号,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兰与被告吴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玉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兰峰 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解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