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联国诉被告南江县仁和乡仁同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国,南江县仁和乡仁同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005号原告:陈联国,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南江县仁和乡仁同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开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国诉被告南江县仁和乡仁同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联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联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联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联国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云飞 来源:百度“”